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47号
当事人: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张建军)
住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2C-2288#门面
2021年10月25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湘09001700157)、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武陵区勤诚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正处于营业状态,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执法人员对该商行发行的出版物《文言文全解(初中)》(20) 、《文言文全解(初中)》(21)、《萌芽》(NO723 九月 2021年)、《看天下》(2021年第26期)进行抽样取证,该商行经营者冷照贵提供了上述出版物的进货单复印件,其中《萌芽》(NO723 九月 2021年)、《看天下》(2021年第26期)两本出版物由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张建军)供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用执法记录仪对检查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武陵区勤诚商行的经营者冷照贵在现场负责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10月26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贺赐勇、丁敬平办理此案。
2021年10月28日,武陵区勤诚商行经营者冷照贵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1月1日,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经营者张建军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1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 (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418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情况事实记录。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15号《抽样取证凭证》、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15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
3. 文书编号为 (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C-000073-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通知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的事实。
4.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份;
证明: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情况事实记录。
5. 执法检查时警翼执法记录仪全过程音像记录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全部过程。
6. 武陵区勤诚商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武陵区勤诚商行性质和经营范围的信息。
7. 武陵区勤诚商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武陵区勤诚商行性质和经营范围的信息。
8. 武陵区勤诚商行经营者冷照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武陵区勤诚商行经营者冷照贵的身份信息。
9. 武陵区勤诚商行经营者冷照贵《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武陵区勤诚商行经营者冷照贵对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向出版物经营者武陵区勤诚商行销售出版物事实的确认。
10. 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向出版物经营者武陵区勤诚商行销售出版物的发货单复印件1份;
证明: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向出版物经营者武陵区勤诚商行销售出版物的事实。
11. 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和武陵区勤诚商行微信聊天截图1份、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向出版物经营者武陵区勤诚商行销售出版物后通过微信转账收款信息截图;
证明: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向出版物经营者武陵区勤诚商行销售出版物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款。
12. 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的性质和经营范围的信息。
13. 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的性质和经营范围的信息。
14. 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经营者张建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经营者张建军身份信息。
15. 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经营者张建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鼎城区桥南市场益文书店经营者张建军对其书店向出版物经营者武陵区勤诚商行销售出版物事实的确认。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校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贺赐勇、丁敬平在本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字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4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