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44号
当事人:郑平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2021年10月2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蒯苇(执法证件号:湘09001700121)、胡一伍(执法证件号:湘09001700172),在日常网络巡查时,登录了网站侠游戏500(y*****.com),执法人员浏览该网站首页发现,网站首页标识网站名称是游戏500,有手游、软件、单机、文章、合集等栏目。网站没有充值、交易、广告推送等服务活动栏目。网站首页底部标注的ICP备案号为: 湘ICP备17009385号-3,网站未在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在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编号。执法人员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地址/域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湘ICP备17009385号-3该域名备案主办者名称:郑平,网站首页地址:y*******.com,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侠游戏网站无备案信息。执法人员于当天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021年11月4日7时08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时间为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蒯苇(执法证件号:湘09001700121)、胡一伍(执法证件号:湘09001700172),再次登录了网站游戏500(y*******.com)进行巡查,执法人员浏览该网站首页发现,网站首页底部标注的ICP备案号为:湘ICP备17009385号-3,网站未在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在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编号。执法人员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地址/域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湘ICP备17009385号-3该域名备案主办者名称:郑平,网站首页地址:y*******.com,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侠游戏网站无备案信息。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全程记录了远程勘验过程,并使用微信截图工具进行截图。2021年11月4日7时11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时间为准),勘验结束。当事人未按照2021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改正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郑平到我支队接受询问调查。
2021年11月4日,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蒯苇、胡一伍、王诗伦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郑平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4日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及截图取证照片(共6页)、屏幕录像(刻录光盘)及其录像光盘的哈希值。当事人郑平表示远程勘验情况属实,并签字确认。
2021年11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经营的非经营性网站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1]第03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共2页)和远程勘验截图1份(共6页)、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改字[2021]C-000264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非经营性网站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经营的非经营性网站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之规定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经营的非经营性网站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1月5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14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肆佰元整(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