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43-2号
当事人:覃雪萍
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根据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湘文旅综执督函〔2021〕64号)要求和提供的案件线索,2021年9月24日9时27分至9时38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时间为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陆生(湘09001700127)、钟亚军(湘09001700128)对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进行远程勘验。登录所经营的“问答社区”网站(http:h*****.com),页面内容有:精选旅游线路攻略问答、张家界旅游线路推广、推荐导游小若的手机号151********及微信二维码、行程安排、接机服务等内容。截止2021年9月24日,页面显示,浏览量38765次,回答60次,关注5627人次;登录《工业和信息化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该公司备案许可证号:湘ICP19004212号-1;登录天眼查官网查询当事人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覃雪萍,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430700MA4Q693N26,注册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308号);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与服务监管平台一户一档栏,没有查询到当事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备案信息。执法人员使用屏幕录像专家全程记录了远程勘验的过程。使用windows10自带截图工具功能键对当事人远程勘验信息进行了截图,并依法进行屏幕录像,制作远程勘验笔录。
2021年9月24日10时30分至11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陆生(湘09001700127)、钟亚军(湘09001700128)对注册地址湖南常德经开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308号)的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没有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7日,支队请示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协调省通信管理局、搜狗公司协助核查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查清该公司所经营“问答社区”(http:h*****.com)网站在搜狗公司平台进行旅游攻略宣传推广的账号、推广费用等信息,并提供了向搜狗公司广告投放承诺函。
2021年9月30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1年10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支队执法人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常德市经济技术开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陵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进行协查取证,对游客投诉及涉及张家界相关的旅行社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雪萍、导游杜彬青、合伙人梁英胜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相关证据。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覃雪萍、梁英胜等4人于2018年12月合伙成立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由合伙人梁英胜用当事人的身份证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挂靠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308号),当事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2021年1月至9月,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搜狗平台域名h*****.com的网站上进行张家界旅游宣传、线路推广,在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招徕、组织、接待游客等旅行社相关业务活动,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3、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没有公司公章,也没有统一的财务,为其他旅行社招徕游客,收取订金,成团后按比例分成。
4、当事人为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视为有关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1〕第000143-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共2页)及远程勘验截图1份(共15页)。证明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F-00014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及现场检查照片(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和取证过程。
3、支队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协助核查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协查函及省厅回复函(共5页)。证明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搜狗公司平台上经营线上旅游业务和执法人员取证过程。
4、支队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陵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协查函及回复函(共6页)。证明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常德从事线下旅行社业务和执法人员取证过程。
5、文书编号为(常)文综举字〔2021〕057号的举报处理单1份(共1页)。证明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旅游招徕、组织、接待游客的事实。
6、支队向张家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协查函1份(1页),张家界湘西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许震的询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并提供单位公章式样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取证过程和收据上的公章与实际不符的事实。
7、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1〕第000143-2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共2页)及远程勘验截图1份(共7页),证明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旅游招徕、组织、接待游客的事实。
8、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当事人覃雪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9、当事人覃雪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公司成立情况及日常管理情况。
10、杜彬青的电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杜彬青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湖南国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搜狗平台域名h*****.com的网站上推荐的导游二维码是杜彬青以及通过微信联系招徕游客收取订金的事实。
11、梁英胜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梁英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梁英胜是当事人实际管理人员,与搜狗公司签订承诺书、交付广告投放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湖南国行旅游服务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招徕、组织游客并提供旅游服务,利用在搜狗平台域名h*****.com的网站平台宣传推介张家界旅游线路,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自2021年1月开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被查,并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基准。
2021年10月26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143-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覃雪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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