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35号
当事人:常德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97582719K)
法定代表人:龚文辉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新光社区武陵大道267号(常德市广播电视台一楼)
2021年10月18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鼎城区江南小学约700人组织到常德卡乐星球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现场有十几台旅游大巴,其中有运输车辆不具备旅游运输资质。执法人员吕华杰(湘09001700113)、钟亚军(湘 09001700128)、匡锋(09001700145)联合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赴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卡乐星球欢乐世界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查了解,此次旅游活动由常德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公司与鼎城区江南小学签订了境内团队旅游合同,研学旅行活动规模约700人,租用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7台运输车辆,公司委派工作人员朱彩玲在现场负责。经市交通执法人员初步确认,17台运输车辆中有3台车辆无旅游运输资质,车牌号分别为:湘J2B773、湘J2E937、湘J2A598。
2021年10月18日16时30分至2021年10月18日17时20分,支队执法人员吕华杰(湘09001700113)、钟亚军(湘 09001700128)、匡锋(0900170014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新光社区武陵大道267号(常德广播电视台一楼)的常德广电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法定代表人龚文辉在现场负责,公司正在营业中,龚文辉出示了公司营业执照(91******0597582719K)、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HUN-07252),提供了与鼎城区江南小学签订的旅游合同,合同编号:GD0016,提供了2021年10月15日与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旅游租车协议,协议中未显示车牌号为湘J2B773、湘J2E937、湘J2A598车辆有旅游运输资质,法定代表人龚文辉现场无法提供。常德广电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能认真核验旅游车辆相关信息,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游辅助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并录音录像;2、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负责人龚文辉签字确认并签收了相关文书。
2021年10月19日,我支队对于常德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江南小学研学旅行租用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许可资质问题函给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求其协查旅游包车相关信息,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10月25日复函:经核查,车牌号“湘J2E937、湘J2B773、湘J2A598”的3台车所有人均为常德市鼎城区鼎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均无道路运输证。我支队也复核了年初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报备的申请营运的车辆信息,均无上述三台车信息。可证明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旅行辅助人在研学过程中有不安全行为。
2021年10月25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钟亚军(湘 09001700128)、匡锋(湘 09001700145)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0月26日,常德市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文辉携本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龚文辉对公司本次组织江南小学研学旅行活动中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无资质车辆未进行查验,在旅行过程中未予制止其不安全服务行为均予以确认。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确认的3台无旅游运输资质车辆无异议,并予以签字确认,提供了相关合同资料。
2021年10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常德广电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认真核验旅游车辆相关信息,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游辅助人,其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常德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龚文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4002-1号、〔2021〕C-004002-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共3页),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现场检查影像资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3、常德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文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制止此次研学旅行其不安全服务行为的事实。
4、常德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鼎城江南小学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GD0016)1份。证明:当事人研学旅行组团情况。
5、常德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作协议。证明:当事人与旅行辅助人之间相互关系。
6、当事人提供的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营运车辆备案的报告。证明:旅行辅助人具有相应的旅游旅行资质。
7、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核查常德广电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包车相关信息的函》。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核查常德广电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包车相关信息的函》协查函提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明:旅行辅助人在此次研学旅行中提供了不安全服务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常德市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认真核验旅游车辆相关信息,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游辅助人,其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的规定,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常德市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一般违法情形:“初次被查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基准。
2021年10月29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13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常德广电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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