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30号
当事人:聂仁美
2021年10月25日16时30分至2021年10月25日17时2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湘09001700126)、贺赐勇(湘09001700157)、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楠沙小区106栋105号门面聂仁美经营的营业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已经办理《营业执照》,正处于营业状态,经营场所内有出版物发行,该经营场所经营者聂仁美现场不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执法现场拍摄照片4张;对发行的《妈妈教我学唐诗》、《中外历史故事》、《巴黎圣母院》等5本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该经营场所经营者聂仁美在现场负责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全程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
2021年10月26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贺赐勇、丁敬平办理此案。
2021年10月26日,常德市武陵区新闻出版局复函本支队,确认没有当事人申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的信息。
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来我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0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当事人以经营小百货和文具为主,出版物进销货单据未留存备查,其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店内也没有从事出版物违规经营的专用工具和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 (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3896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情况事实记录。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18号《抽样取证凭证》、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18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
3. 文书编号为 (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C-000075-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通知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的事实。
4.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武陵区恒华小吃店(彭英)进行检查情况事实记录。
5.《关于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协查的复函》、《案件协查函》各1份。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武陵区恒华小吃店经营者彭英的身份信息。
7.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性质和经营范围的信息。
8.当事人发行出版物微信收款信息截图两份;
证明: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9.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事实的确认。
10.执法检查时警翼执法记录仪全过程音像记录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全部过程。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的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应予取缔。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贺赐勇、丁敬平在本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字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3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现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5册;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年 11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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