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20号
当事人: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6257902L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A座509室
2021年7月15日11时25分至2021年7月15日12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湘09001700157)、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武陵区纽斯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向学生发放的《部编语文》(四年级)和《未来魔法数学》(2年级第1册)两种图书,未署出版社单位名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未注明准印证号,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存放的上述图书进行了抽样取证并申请出版物鉴定。2021年7月20日,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了常新出鉴[2021]19号鉴定书,《部编语文》(四年级)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未来魔法数学呢》予以退回。
2021年7月26日,常德市武陵区纽斯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平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提交了其与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未来魔法校”双师产品服务销售合同》和非法出版物《部编语文》(四年级)进货清单(共8本,416元),并承认了《部编语文》(四年级)系由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事实。
2021年7月30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执法大队贺赐勇、曾洁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8月30日,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高俊豪受当事人委托来本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违规经营事实。
2021年9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共发行非法出版物《部编语文》(四年级)20本,共计1040元,违法所得124.8元。上述非法出版物均在北京印刷,再通过快递配送到常德,并已全部发放给学生使用。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304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13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C-00062-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纽斯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依法取证的情况。
2、2021年7月20日,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字号为常新出鉴(2021)19号的《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
证明:《部编语文》(四年级)为非法岀版物。
3、常德市武陵区纽斯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平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21年7月5日进货订单1份,以及其与当事人签订的《“未来魔法校”双师产品服务销售合同》1份。
证明:常德市武陵区纽斯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使用的非法出版物《部编语文》(四年级)系由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事实,并于2021年7月5日进货8本计416元。
4、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保荣身份证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高俊豪身份证复印件、高俊豪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向常德市武陵区纽斯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供货清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向常德市武陵区纽斯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分三次发行非法出版物《部编语文》(四年级)20本,违法经营额为1040元,违法所得为124.8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21年9月28日本支队向当事人下达文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20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罚款15000元。上述两项共计罚没款15124.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0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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