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18号
当事人:常德市魔城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2MA4L4XC28T
投资人:丁杨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高泗社区(教育产业园4-101门面)
2021年8月31日15时30分至2021年8月31日16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齐桂根(湘09001700146)、杨飞虎(湘0900170017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高泗社区(教育产业园4-101门面)常德市魔城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95台,其中9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编号为025、026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丁敬泉一起,要求这两名上网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这两名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对这两名疑似未成年人进行了登记、签字。执法人员和在现场的负责人丁敬泉一起查看电脑收费系统,经查,该网吧电脑收费系统显示:025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为李某宇,现年16周岁,当日上网时间:15:14:04,预计下机大于60分钟,余额17元;026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为周某,现年17周岁,当日上网时间:15:15:08,预计下机大于60分钟,余额17元。这两名上网人员都小于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系统显示与这两名上网消费者登记、签字的信息一致。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7张、该网吧收费系统照片2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丁杨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点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9月6日,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齐桂根、杨飞虎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9月6日,被委托人丁敬泉带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投资人丁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丁敬泉承认其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9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丁杨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丁敬泉身份证复印件和投资人丁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7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该网吧2021年8月31日万象收费系统打印件2张,确证实了上网消费者李某宇、周某为未成年人;
4、被委托人丁敬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单位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单位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栽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纳1-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2021年9月7日,本单位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1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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