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08号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纽斯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Q768621
法定代表人:彭平
营业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府坪社区高山街(商业广场A1栋二楼203)
2021年7月15日11时25分至2021年7月15日12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湘09001700157)、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武陵区纽斯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学点)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学校教学点负责人王胜现场负责。经查,该教学点营业场所内张挂有《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学员发放的出版物《部编语文》(四年级极简版)、《未来魔法教学》(2年级第1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未注明准印证号,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立即对前述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拍摄执法检查照片4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彭平2021年7月26日15时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王胜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全程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
2021年7月16日,本支队向常德市新闻出版局提交《出版物送审单》,请求对当事人向学生发放的《部编语文》(四年级极简版)和《未来魔法教学》进行鉴定。
2021年7月19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贺赐勇、曾洁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7月20日,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字号为常新出鉴(2021)19号的《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鉴定送审出版物《部编语文》(四年级极简版)为非法出版物,《未来魔法教学》退回当事人。
2021年7月2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彭平来本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8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共发行非法出版物20本,违法经营额为1040元,上述非法出版物均由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供货,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当事人发行的20本非法出版物除抽样取证的1本以外,已全部发放给缴纳了学费的学员使用,未单独收费,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304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13号的《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凭证物品清单》各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C-000062-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形。
2、文书编号为常新出鉴[2021]19号的《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明:抽样取证的出版物《部编语文》(四年级极简版)为非法出版物。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彭平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4、当事人于7月5日在网上购书的订单和与“未来魔法校”双师产品服务销售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和进货金额。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彭平的《调查询问笔录》、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发给当事人的《部编语文》(四年级极简版)出货单、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采购〈部编语文〉(四年级极简版)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其发行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共计1040元的事实,因当事人对发行出版物未单独收费而是与学费一起打包收取,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9月3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0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部编语文》(四年级极简版)1册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9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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