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90号
当事人:河南优之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10100MA3X8K772L
法定代表人:汪建军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金水东路北3号楼13层1304号
2021年5月28日15时30分至2021年5月28日16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湘 09001700126)、贺赐勇(湘09001700157)、曾洁(湘0900170017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龙港巷社区龙港路(滨湖新天地5号楼105、202号门面)的常德市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培训学校在教学中使用有《素养作文》(小学2年级、小学3年级、小学4年级)、《轻松读国学》四种出版物,上述出版物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出版社、编者等信息与版权页信息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抽样取证,对检查现场拍照4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对抽样取证的4本出版物送交上级机关鉴定。2021年6月16日,上述四种出版物经常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2021年5月31日和6月24日,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妮燕在调查询问中称其使用的教材从河南优之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了双方合作协议、发货单、增值税发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我支队依据陈妮燕提供的材料,在对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的基础上,于2021年7月2日,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由贺赐勇、丁敬平、曾洁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7月12日10时30分,当事人委托该公司教学总监曹灿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违规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2021年7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合同期内共分两次向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了《素养作文》(小学2年级、小学3年级、小学4年级)共217本,其中赠送了样刊5本,销售了212本,违法经营额为10303.2元,因当事人发行的非法出版物被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全部被退回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退回的非法出版物《素养作文》(小学2年级、小学3年级、小学4年级)后自行进行了销毁,其销售所得款项原路退回给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汪建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01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F-000068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F-000068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形。
3、常德市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营者陈妮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的合作协议1份, 2021年春季进货单和增值税发票1份,证明陈妮燕与当事人有业务合作关系;
4、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明抽样取证的4本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5、曹灿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业务凭证复印件1份,发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在合同期内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和向武陵区志远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货212本,金额为0303.2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2021年7月21日,我支队向当事人下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9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文书后于2021年7月27日向我支队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我支队经核查,确认其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无证据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不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壹仟捌佰壹拾玖点贰元 (6181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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