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29号
当事人:武陵区恒锦文体商行(张剑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702MA4QNHTF7G)
经营者:张剑平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荷花社区荷花路恒大华府45栋103号
2021年8月25日10时10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湘09001700177)、贺赐勇(湘09001700157)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荷花社区荷花路恒大华府45栋103号武陵区恒锦文体商行进行检查,商行经营者张剑平现场负责,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均在显著位置悬挂,商行经营者张剑平在现场销售出版物。执法人员抽查了该店的出版物《秋日之歌》、《一触即发》、《查理九世》(1.3.4.5.7.8.10.11.12)等25本,该商行不能提供上述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对商行销售的《秋日之歌》、《一触即发》、《查理九世》(1.3.4.5.7.8.10.11.12)等25本采取了抽样取证,并开具了《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人员在商行现场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3张,并向该商行经营者张剑平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商行经营者张剑平在2021年8月30日9时到我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此次执法检查于2021年8月25日10时50分结束。
2021年8月2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大队谭杰、黄敏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8月30日,武陵区恒锦文体商行经营者张剑平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张剑平承认了其不能提供出版物《秋日之歌》、《一触即发》、《查理九世》(1.3.4.5.7.8.10.11.12)等25本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张剑平不能提供出版物《秋日之歌》、《一触即发》、《查理九世》(1.3.4.5.7.8.10.11.12)等25本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不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336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15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15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C-000072-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2、对武陵区恒锦文体商行《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张剑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张剑平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调查询问时张剑平承认了其不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7月27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0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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