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24号
当事人:湖南沅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AM4PE62D9F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长家山社区滨湖路(德景园小区8幢119号)
当事人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一案,经调查:
2021年10月14日9时40分至2021年10月14日10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蒯苇(湘 09001700121)、胡一伍(湘0900170017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湖南沅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检查,该公司负责人吴新华负责接待执法人员并配合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中,公司分楼上楼下二层,一楼经营销售绘画、书法作品,二楼为创作室。当事人出示了《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91430702MA4PE62D9F,注册日期:2018年3年12日,经营范围:文艺创作与表演活动;广告制作、发布及代理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品包装服务,办公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摄影服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服务;办公用品、图书、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备案证明,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涉嫌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并用执法记录议对现场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3、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规行为;4、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0月14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蒯苇、胡一伍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0月14日,湖南沅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华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0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吴新华于2018年3年12日注册成立的湖南沅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沅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湖南沅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新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358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关于协查“湖南沅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是否备案的函和关于“湖南沅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是否备案的回复函。
证明:当事人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按时间规定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属于情节一般违法情形,其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下罚款。
2021年10月21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12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0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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