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95号
当事人:武陵区佳美彩印厂 (刘衡)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702MA4ND41P85
经营者:刘衡
经营场所: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落路口社区高职院内
2021年7月7日9时15分至2021年7月7日9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湘09001700157)、曾洁(湘0900170017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落路口社区高职院内的武陵区佳美彩印厂进行执法检查。武陵区佳美彩印厂总经理刘加富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依法查验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武陵区佳美彩印厂,经营者为刘衡。执法人员要求查验《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内其印刷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道路交通知危险会避险手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道路交通知危险会避险手册》进行了抽样取证;拍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4张;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经营者于2021年7月13日15时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武陵区佳美彩印厂总经理刘加富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7月1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执法大队贺赐勇、曾洁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7月13日,刘加富受刘衡委托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提交了武陵区佳美彩印厂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刘衡,但提供不了刘衡名下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承认了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规为常德交警支队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事实。
2021年7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无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设备和工具;由于尚未收到委托方的印刷款项,视为无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打印照片4张、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形。
2、刘加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和未收到印刷费用的事实。
3、武陵区佳美彩印厂经营者刘衡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刘衡和刘加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刘加富获得刘衡授权具有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权限。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2021年7月19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9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支队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道路交通知危险会避险手册》10本;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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