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91号
当事人:常德宝润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00MA4QOHB129
法定代表人:李三保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路9号
2021年7月7日17时05分至18时0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湘09001700157)、曾洁(09001700177)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路9号的常德宝润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保现场负责。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发现有该公司为缅甸果敢劲牌卷烟厂印刷的“FORTUNE”品牌系列烟盒包装接装纸,经执法人员核实为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材料,当事人不能提供。当事人涉嫌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执法现场发现的“FORTUNE”品牌烟盒包装接装纸进行了抽样取证,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4张;对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法定负责人李三保于2021年7月13日15时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三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7月1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执法大队贺赐勇、曾洁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7月13日,常德宝润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保来本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李三保承认其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2021年7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违法经营额为8250元;因印刷品尚未交付,尾款未支付到位,成本及利润均无法核算,视为无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4张;《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FORTUNE”品牌系列烟盒包装接装纸20cm;《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形。
2. 常德宝润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李三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缅甸果敢劲牌卷烟厂委托当事人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FORTUNE”品牌烟盒包装接装纸的《委托书》、《购销合同》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8250元。
4、常德宝润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保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以及无违法所得的实际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2021年7月19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9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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