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84号
当事人:蔡某
住 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金罗镇联盟村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如下:
2021年4月12日,接常德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交《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的通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排了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调查。2021年5月6日,执法人员蒯苇(执法证号:09001700121)利用办公微信号添加了(微信号JXBKZHN)微信名“JK报考指南”的微信进行聊天咨询,对方询问了执法人员的学历等情况。通过查看对方微信朋友圈,发现很多JK报考方面的备考指南,备考锦囊等信息。微信联系了被举报微信号“JK报考指南(JXBKZHN)”,执法人员通过微信聊天与该微信号咨询JK教材购买的相关问题,在聊天中其表示可以提供官方应考教材,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号购买了2021高中版全套JK教材(政治、数学、语文、英语、化学、物理共6册),并通过微信支付了购买教材费用408元(教材费388、邮寄费20元)。
2021年5月8日11时8分至2021年5月8日18时31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时间为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蒯苇(执法证件号:湘09001700121)、胡一伍(执法证件号:湘09001700172)对聊天记录和购买JK教材过程进行了远程勘验。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全程记录了远程勘验的过程,并制作了远程勘验截图六页。
2021年5月9日,执法人员收到了当事人从地址为北京西城区展览馆路街道二环至三环四川大厦寄来的“某院校招生文化科目统考复习参考教材《政治》、《数学》、《语文》、《英语》、《化学》、《物理》、《化学》”共6册和2021年文化科目统一考试大纲1册、2021年时事政治1册。
2021年5月10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蒯苇、胡一伍、王诗伦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5月13日,我支队将通过微信下单购买的“某院校招生文化科目统考复习参考教材《政治》、《数学》、《语文》、《英语》、《化学》、《物理》、《化学》”共6本和2021年文化科目统一考试大纲1册、2021年时事政治1册,以邮寄的方式送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申请鉴定。
2021年7月5日,收到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湘新出鉴〔2021〕119号)。鉴定结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送审的《政治》、《数学》、《语文》、《英语》、《化学》、《物理》、《化学》6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2021年7月12日,通过拨打举报材料提供的当事人电话,通知当事人蔡某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蔡某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远程)勘验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7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其利用学生下载的“JK教材”电子版,通过微信(微信号JXBKZHN)接单,再通过北京西城区展览馆路街道二环至三环四川大厦附近的一个打印社(没店名、老板叫成某)印制,然后利用京东快递邮寄,为他人提供“某院校招生文化科目统考复习参考教材政治、数学、语文、英语、化学、物理”共6册印刷品,并以每套408元价格销售的事实。还有另外两个系列大专版3册(语言综合、科学知识综合、基础综合);提干版2册(综合知识与能力上、下册),因为需要的人较少没有打印。同时经当事人同意,执法人员登录了当事人蔡某微信(微信号JXBKZHN)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微信的支付账单进行现场取证,调取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微信下单购买的“某院校招生文化科目统考复习参考教材政治、数学、语文、英语、化学、物理”整套价值408元的微信交易记录,共计35份,执法人员全程用KK录像机进行了录屏。
2、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08元乘以35份,共为14280元,尚不够刑事处罚。
3、当事人违法所得为:整套教材价为408元,减去运费20元,减去印刷成本330元至350元取中间数印刷成本为340元,利润为:408元-20元-340元=4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8乘以35等于1680元。
4、当事人没有门店,没有存货,有订单就通过北京西城区展览馆路街道二环至三环四川大厦附近的一个打印社(没店名、老板叫成某)印制并邮寄到订单人。当事人无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常德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交《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的通知和系统举报材料(11页)。
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办案要求。
2、蔡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1]第02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共2页)及远程勘验截图1份(共6页)。
证明:当事人在通过微信销售“JK教材”的事实。
4、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请求鉴定出版物的函和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湘新出鉴〔2021〕119号)。
证明:送审的“JK教材”为非法出版物。
5、蔡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证明:当事人销售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6、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1]第022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蔡某手机微信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支付账单截图共35张。
证明:当事人利用微信销售JK教材的违法经营额。
7、当事人提供微信名为“李广电子版 ”的截图2页。
证明:JK教材的来源。
8、当事人提供微信和“三儿”的聊天记录(3页)。
证明:当事人打印“JK教材”的数量。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小,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案情。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7月16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8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元);
3、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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