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82号
当事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616660138R
负责人:段兴文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2组柳叶大道2695号
2021年1月27日,接常德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领导小组交办符某涉嫌编印、发行非法出版物案件线索后,我支队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
2021年1月28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湘09001700126)、金俊(湘09001700142)对涉嫌接受符某委托印刷、邮寄非法出版物的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经营者毛某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毛某承认接受符某委托印刷 “资料发送明细单”和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的《道XX》、《我XX》,并按照符某搜集整理的“资料发送明细单”通过中国邮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北区揽投部工作人员易某、东区揽投部工作人员张某邮寄上述印刷品。
2021年2月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湘09001700126)、金俊(湘09001700142)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北区揽投部工作人员易某、东区揽投部工作人员张某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在该公司8楼会议室对北区揽投部工作人员易某、东区揽投部工作人员张某分别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北区揽投部工作人员易某、东区揽投部工作人员张某承认揽收并投递了毛某交付给中国邮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邮寄的“资料发送明细单”和疑似非法出版物《道XX》、《我XX》的事实,当事人涉嫌投递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1年2月2日,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熊珲(湘09001700126)、贺赐勇(湘09001700157)、金俊(湘09001700142)、丁敬平(湘09001700158)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2月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来本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同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寄递事业部负责人曾某经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授权在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2月3日,本支队向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交《出版物送审单》,委托该中心对出版物《道XX》、《我XX》和“资料发送明细单”进行鉴定。
2021年2月24日,中共湖南省委宣传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道XX》、《我XX》为非法出版物。
2021年3月9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向本支队提交了《常德邮政北区、东区揽投部邮件收费情况说明》、《东区揽投部已退邮件信息》和该分公司退回毛某委托投递的邮包121个(退回邮包内共有《道XX》121本、《我XX》120本、资料发送明细单118本)。执法人员对退回的121个邮包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承认该分公司分两批投递上述非法出版物,共计收取寄递费18100元。第一批是2020年12月2日和12月3日,这一批投递邮包共675个,每个邮包内含非法出版物《道XX》、《我XX》各一本,共收取投递费用6000元;第二批是2021年1月19日和1月20日,投递2420个邮包,每个邮包内含非法出版物《道XX》、《我XX》和其他印刷品“资料发送明细单”各一本,共收取投递费用12100元。
因第二批投递印刷品中有其他印刷品“资料发送明细单”,应扣除相应邮寄费用。2021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在该分公司中区揽投部对上述两种非法出版物和印刷品“资料发送明细单”进行称重,结果为:资料发送明细单重130克,总重840克,资料发送明细单占邮包重量比为15.48%。第二批投递非法出版物《道XX》、《我XX》的费用按称重比例计算为10227元(计算方法:12100*(1-15.48%),精确到个位数)。当事人两批投递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6227元。
2021年4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投递非法出版物《道XX》、《我XX》共计6190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当事人投递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共计16227元。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东区揽投部张某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毛某邮寄费用12100元的转账电子凭证各1份。
证明:张某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承认其接受毛某委托投递的非法出版物《道XX》、《我XX》,并收取毛某邮寄费用12100元。
2、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北区揽投部易某身份证复印件、易国辉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易某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承认其和接受毛某委托投递的非法出版物《道XX》、《我XX》,并收取毛某邮寄费用6000元现金。
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责人高昌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授权曾某接受调查询问《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曾某在2021年2月3日代表该公司接受调查询问)、2021年3月9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出具第二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曾某代表该分公司接受调查询代收执法文书,授权期限为案件查处结束。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寄递事业部负责人曾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曾某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和曾某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并承认了投递非法出版物《道XX》和《我XX》的事实。
4、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48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保字〔2021〕C-000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保物字〔2021〕C-0000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取证的真实情形和执法人员对退回的邮包121个邮包(内含《道XX》121本、《我XX》120本、资料发送明细单118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2021年3月9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提交的《东区揽投部已退邮件信息》、《常德邮政北区、东区揽投部邮件收费情况说明》各1份。
证明:该分公司接受毛某委托投递了“资料发送明细单”和非法出版物《道XX》、《我XX》,并收取投递费18100元,并退回邮包121个(退回邮包内共有《道XX》121本、《我XX》120本、资料发送明细单118本)。
6、2021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寄递事业部负责人曾某在该分公司中区揽投部对上述两种非法出版物和印刷品“资料发送明细单”进行称重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一起对第二批投递的印刷品中投递非法出版物费用进行分割。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较重违法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以上7倍以下罚款。
2021年4月9日,本支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9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向我支队提交了《听证申请书》。
2021年4月16日,本支队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听通字〔2021〕1号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021年4月28日,本支队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向当事人下达了《案件办理延长期限的通知》,2021年5月6日当事人向本支队递交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报告》。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调查复核,确认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属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经支队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支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出版物《道XX》121本、《我XX》120本。
2、罚款48681元(违法经营额16227元的3倍)。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5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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