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64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RULTR5N
法定代表人:尹高帅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府坪巷社区建设路963号
2021年5月16日10时30分至2021年5月16日11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湘 09001700126)、黄敏(湘0900170016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府坪巷社区建设路963号的常德市武陵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该培训学校校长尹高帅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依法查验了该培训学校的《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照均在有效期内。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培训学校现场正在使用的培训资料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培训学校现行使用的《高频易错题全解》(3年级下册)、《高频易错题全解》(4年级下册)、《高频易错题全解》(5年级下册)、《高频易错题全解》(6年级下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书号、出版者、印刷者、CIP数据等事项,且无内部资料准印证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执法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高频易错题全解》(3年级下册)、《高频易错题全解》(4年级下册)、《高频易错题全解》(5年级下册)、《高频易错题全解》(6年级下册)4种出版物共5本(其余培训资料已全部发放给学员)进行了抽样取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清单》,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5月19日前往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5月1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大队黄敏、曾洁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1日,常德市武陵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高帅两次来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当事人编印的培训资料供内部教学使用,虽未单独收费,但培训费中包含师资费、培训资料费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197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05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05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C-000042-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现场情况。
2、常德市武陵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尹高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常德市武陵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高帅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在调查询问时尹高帅承认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当事人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的,对非法编印内部资料予以没收”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6月3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6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6月9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给予常德市武陵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5本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6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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