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11号

来源:文化市场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1-09-10 18:05:47 【字体:

当事人:影萌休闲中心(夏杏)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高山街社区不夜城3号 

2021年7月27日16时5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雨林(09001700110)、郑朝惠(湘09001700173)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高山街社区不夜城3号楼804号的影萌休闲中心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其检查情况如下:

1、大门招牌显示“影萌私人影院”,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代码(42430702MA4QLDH73C)》名称为《影萌休闲中心》共设置有包厢7间,每间包厢内都设置有投影仪,幕布等电影放映设备。

2、在现场负责人孙燕的陪同下,执法人员进入7号包厢后现场打开电影放映设备点播《盖亚》的电影进行了试看。

3、该影萌休闲中心服务器内存有300部电影,包括有动作片、爱情片、战争片等,执法人员要求该影萌休闲中心提供《盖亚》电影等300部影片相关资料及影片的合法来源,该影萌休闲中心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及上述影片的合法来源。

4、该影萌休闲中心的经营模式为,该影萌休闲中心内设置局域网,将店内服务器内存储的电影通过局域网传送至店内各个包厢的设备终端,给客人提供电影点播服务并收费。

5、该休闲中心厅内悬挂有影萌休闲中心招牌,并提供有小食品和饮料等,随后执法人员查处该影萌休闲中心收费电脑,收费系统显示,2021年7月27日总收入280元。

6、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获取现场证据照片6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影萌休闲中心经营者夏杏于2021年8月2日10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电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夏杏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7日17时35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1 年8月1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张雨林、郑朝惠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8月12日影萌休闲中心经营者夏杏委托李雨霏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其电影作品用于经营,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6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其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向公众传播其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经调查,当事人放映没有合法来源电影的收入整体打包计算在包厢费用内,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夏杏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为消费者点播电影作品用于经营,收费标准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据通知》,证实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经营的7间电影包厢放映电影300部影片合法来源。

4、当事人夏杏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其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

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其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较小,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8月24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1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删除没有合法来源的电影片,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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