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02号
当事人:广州景垚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40101MA59FDWM5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晨东明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65号2203
根据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核查函》的要求, 2021年7月9日17时30分至2021年7月9日18时1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谢鹏(湘09001700136)、石峰(湘09001700166),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驻场演出进行检查,情况如下:
1、现场负责人(喜来登酒店餐饮总监易绍运)出示了编号为湘文外准字〔2020〕084号的《湖南省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许可事项为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名称为乌克兰歌手PUSHKASH ALINA等2人来湘在常德市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驻场演出,举办单位是广州景垚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号为440106120067,本地演出日期为2021-01-18至2021-07-15;周二至周日每日(20:30-24:00)1场;共158场,本地演出场所为常德市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889号),演员人数为2人(演员名单附后),演出联系人是蒲惠梅(联系电话:13113402777)。现场负责人(喜来登酒店餐饮总监易绍运)出示了常德市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与广州景垚传媒有限公司签定的《演出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2、现场负责人(喜来登酒店餐饮总监易绍运)陪同执法人员到达演出现场西餐厅,两名外籍演员正在舞台上演出,当时时间为17:33。经现场负责人介绍,根据酒店的实际运营需求,乐队每天的演出时间为17:30-21:00。乐队于2021年2月3日入驻酒店,7月9日提前终止合同。当天为乐队在酒店演出的最后一天。两名外籍演员将于2021年7月10日离开酒店。
3、广州景垚传媒有限公司变更演出时间,未重新报批的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执法队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5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与该公司演出联系人蒲惠梅取得联系,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7月15日10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4、现场负责人(喜来登酒店餐饮总监易绍运)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确认。此次检查于2021年7月9日18时15分结束。
2021年7月1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谢鹏、石峰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7月19日,广州景垚传媒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王超群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晨东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王超群承认其变更演出的时间未重新报批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5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0日,常德市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餐饮总监易绍运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支队配合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证明其广州景垚传媒有限公司变更演出的时间未重新报批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8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在常德市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举办的涉外驻场演出,演出场次较多被发现未重新报批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易绍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晨东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8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实2021年07月09日17时30分至2021年07月09日18时15分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编号为湘文外准字〔2020〕084号的《湖南省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复印件1份(包括演员名单共2页)、常德市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餐饮总监易绍运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提供的《演出服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共9页)、《常德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乐队演出时间证明》原件1份,证实当事人变更演出的时间未重新报批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变更演出的时间未重新报批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的规定。
2、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变更演出的时间未重新报批的违法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演出场次较多被发现未重新报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8月24日,本支队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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