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97号
当事人:北京舞蹈学院
证照名称及编号:事业单位登记证书121100004000078506
法定代表人:郭磊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19号
2021年7月20日8时25分至9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蒯苇(湘 09001700121)、王诗伦(湘09001700175)、胡一伍(湘0900170017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武陵大道181号的北京舞蹈学院其设在常德市缤纷艺术小镇教育培训学校的考点进行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有缤纷艺术小镇教育培训学校简介,考点有考场一间、候考间3间,教室大厅有家长和学生等待候场,教室有学员练习。现场负责人云峰向执法人员介绍了考级情况,并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考生数量,考官名单,考试时间等。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出示在当地文化部门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2、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4、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法定代表人郭磊于2021年7月20日11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云峰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0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蒯苇、胡一伍、王诗伦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7月20日,现场负责人云峰受法定代表人郭磊的委托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云峰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其设在常德市缤纷艺术小镇教育培训学校的考点进行芭蕾舞考级,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8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常德市武陵区缤纷小镇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苁蓉提供的北舞芭䔰考级学员名单1份(2页)和北京舞蹈学院芭蕾舞分级考试何雨桐的教师资格证书1份(4页),
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2、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内调取的艺术考级考前备案信息和北京舞蹈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芭蕾舞考级简章。
证明:当事人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计划及案件线索来源。
3、现场负责人云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北京舞蹈学院考官郭燕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郭燕的执考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在常德市武陵区缤纷小镇教育培训学校进行考级未按规定到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
4、现场负责人云峰提供的北京舞蹈学院合作协议书1份(34页),湖南雍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现场负责人云峰授权委托书一份,湖南雍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北京舞蹈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北京舞蹈学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北京舞蹈学院对现场负责人云峰负责处理该案授权委托书一份,云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德市武陵区缤纷小镇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肖苁蓉居民身份证打印件一份,湖南雍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常德市武陵区缤纷小镇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定的点考服务协议1份(6页)。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北京舞蹈学院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情形;”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7月20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9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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