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00号
当事人: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
证照名称及编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51100000500016527E
法定代表人:李力
地 址: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
2021年7月23日13时22分至14时09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蒯苇(湘 09001700121)、胡一伍(湘0900170017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桃源县茶庵铺镇大运发商场二楼的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设立在桃源县梦之星教育培训学校的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试考点进行检查,桃源县梦之星教育培训学校负责人熊一南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考点大厅有桃源县梦之星教育培训学校简介,设有咨询签到处和考试宣传牌,50多名考生正在候考,考点设有考场一间及三间候场休息教室,教室有学员练习。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在当地文化部门的考前备案资料,熊一南表示并未在当地文化部门进行考前备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5张;2、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4、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法定代表人李力于2021年7月26日16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熊一南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6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蒯苇、胡一伍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7月26日,现场负责人熊一南受法定代表人李力的委托和考级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何维峰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考点现场负责人熊一南和考级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何维峰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其设在常德市桃源县茶庵铺镇大运发商场二楼桃源县梦之星教育培训学校的考点进行国际标准舞考级,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86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考点现场负责人熊一南提供的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国际标准舞考级学员名单1份和考官刘生贵的考官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23日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2、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对湖南芭菲尔舞蹈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维峰授权委托书一份,湖南芭菲尔舞蹈培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份,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与湖南芭菲尔舞蹈培训有限公司考级承办协议一份,何维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桃源县梦之星教育培训学校《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打印件一份和考点现场负责人熊一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考点现场负责人熊一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受委托人湖南芭菲尔舞蹈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维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情形;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7月27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10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事实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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