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85号
当事人:武陵区莲湖轩画廊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30702MA4TE4F2X2
经营者:刘珊珊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紫御华庭小区8栋113室
2021年7月7日13时2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蒯苇(湘 09001700121)、王诗伦(湘09001700175)、胡一伍(湘0900170017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武陵区莲湖轩画廊检查,法定代表人刘珊珊现场负责,并介绍了该画廊是经营绘画作品。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画廊有二层,现有绘画作品26幅,当事人出示了《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92430702MATE4F2X2,注册日期:2021年06年04日,经营范围: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制品除外)。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的经营单位到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经营者刘珊珊于2021年7月8日下午15时00分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刘珊珊签字确认。2021年7月7日13时45分,现场检查结束。
2021年7月7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蒯苇、胡一伍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7月8日,武陵区莲湖轩画廊负责人刘珊珊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7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武陵区莲湖轩画廊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从2021年6月4日注册成立至今没有卖出一幅作品,无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武陵区莲湖轩画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珊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63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武陵区莲湖轩画廊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按时间规定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经营时间短,无违法所得,没有严重扰乱艺术品市场,属于情节轻微违法情形,其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罚款3000元以下罚款。
2021年7月8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8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14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