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01号

来源:文化市场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1-09-02 09:45:36 【字体: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勇士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3MA4RTNR44D

投资人:胡长波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桃花源府一楼108、208室


2021年7月26日16时05分至16时3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陈业斌(湘 09001700159)、吕晓松(湘0900170014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桃花源府一楼108、208室的勇士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75台,其中34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网吧的电脑终端已停止运行文网卫士监管平台,遂和在现场的投资人胡长波一起查看了该网吧的电脑终端和机房。经查,该网吧安装有文网卫士路由器,机房主机的文网卫士监管平台运行正常,但电脑终端的文网卫士监管平台已停止运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5张。2、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音像记录。3、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胡长波于2021年7月28日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吧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胡长波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8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吕晓松、陈业斌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8月19日,投资人胡长波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胡长波承认其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8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胡长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份、执法记录仪全程音像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7月26日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胡长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首次被查获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城区网吧: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2021年8月20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支队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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