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场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当罚字〔2021〕C-000016号
当事人 | 当事人 | 常德市鼎城区嗨客网咖 | |||||
证照名称及编号 | 营业执照 | 91430703MA4LHN0LO1 | |||||
投资人 | 胡佳明 | 联系电话 | 181******6565 | ||||
地 址 | 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中联大道中段(地磅房旁) | ||||||
违法事实和证据 | 2021年8月3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线巡查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时,发现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中联大道中段(地磅房旁)的嗨客网咖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2021年8月31日12时25分至12时5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陈业斌(湘 09001700159)、江山(湘09001700122)、王平(湘0900170016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嗨客网咖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110台,其中24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电脑客户端“文网卫士”监管平台中发现,该网咖007号终端已停止客户端运行“文网卫士”监管平台,该网咖在现场的负责人唐圣峰通过对电脑重启后,客户端立即恢复了“文网卫士”的运行,视为短暂临时掉线。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8张;2,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3,制作了文化市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该网咖在现场负责的投资人唐圣峰在相关执法文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唐圣峰和投资人胡佳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胡佳明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3399 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视频资料光盘1张,证实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鉴于当事人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通过对电脑重启后,客户端立即恢复了“文网卫士”的运行,视为短暂临时掉线,建议不予罚款,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理由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2021年8月31日 12时55分 | 处罚地点 | 常德市鼎城区嗨客网咖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 |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支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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