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70号
当事人:常德市诗词学会
证照名称及编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5143070078802383X4
法定代表人:皮国繁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排云阁二楼
2021年6月3日10时30分至11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皮立科(湘09001700178)、熊珲(湘 09001700126)、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诗词学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办理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编印的《常德诗词》(2020年第四期 总第96期)(2021年第一期 总第97期)没有取得《准印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拍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4张,对上述内部资料进行了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法定代表人皮国繁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时前往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法定代表人皮国繁签字确认。
2021年6月3日,经支队法制大队和支队相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由熊珲、丁敬平、皮立科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6月4日,常德市诗词学会法定代表人皮国繁来本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学会编印的内部资料《常德诗词》未办理《准印证》的违法事实。
2020年6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2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常德市诗词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皮国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常德市诗词学会和皮国繁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常德市诗词学会法定代表人皮国繁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常德市诗词学会编印的《常德诗词》(2020年第四期 总第96期)(2021年第一期 总第97期)没有取得《准印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严重的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警告,处1千元罚款。
2021年6月7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7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10本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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