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89号
当事人:常德市德山新龙缘网络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0MA4L9LGJ7P
投资人:蔡圣明
地址:常德市德山街道办事处演舞堆居委会(尊德天成6栋109号)
2021年7月12日10时46分至11时02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平(湘 09001700163)、江山(湘 090017001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演舞堆居委会(尊德天成6栋109号)的新龙缘网络会所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56台,其中10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编号为26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投资人蔡圣明一起,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该名上网消费者出示了二代身份证,身份证显示:蔡某宇,现年15周岁。执法人员要求该名疑似未成年人进行了登记、签字。执法人员同时查看了该网络会所电脑收费系统,电脑收费系统显示:36号终端上网消费者蔡某宇,现年15周岁,当日上网时间07时20分59秒,消费金额30元,收费系统显示与这名上网消费者登记、签字的信息一致,经投资人解释,电脑收费系统36号机系客户端第26号机。当事人涉嫌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8张,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检查的全过程进行了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蔡圣明于2021年7月14日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吧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7月1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平、江山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7月16日,投资人蔡圣明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蔡圣明承认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7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打印件1份、投资人蔡圣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7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8份、《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该网络会所现场获取未成年人上网照片打印件1份、未成年人二代身份证打印件1份,该网络会所万象收费系统照片打印件1份,《文化市场巡查记录》未成年人登记签字1份,确认了上网消费者蔡某宇为未成年人。
4、投资人蔡圣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情形,其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纳1-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城区网吧: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2021年7月20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8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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