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71号
当 事 人: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0799130454T
法定代表人:缪文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朗州路580号
2021年6月3日15时至15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湘09001700157)、皮立科(湘09001700178)、曾洁(湘0900170017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朗州路580号的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客服经理刘亮在现场负责。经查:该公司在服务总台张挂有《营业执照》,未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随后,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公司出版物专柜发行的出版物《陪伴孩子成长的温馨童话》、《陪伴孩子成长的科学童话》、《陪伴孩子成长的中国好儿歌300首》、《中学生作文一本全》,并要该公司提供上述出版物的进货单,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拍摄执法检查照片4张;对前述4种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文于2021年6月7日14时30分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刘亮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6月4日,经支队法制部门审核和支队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贺赐勇和曾洁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6月7日和2021年6月11日,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客服经理刘亮先后2次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抽样出版物的进货清单(经调查人员核对,进货清单属实)。在询问中,刘亮承认了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因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后,出版物经营专柜多次更换负责人,且出版物经营专柜销售业务不好,经营处于中断状态,此期间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2021年1月出版物经营专柜重新开始经营,一共从新华文轩商业连锁(北京)有限公司进货2次计4045元,销售额9454元,由于当事人采取的是顺价(进销同价)销售,当事人并无违法所得,也无从事违规经营的专用设备和工具。
2021年7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34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07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07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2、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文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客服经理刘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客服经理刘亮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常德市武陵区新闻出版局《协助调查复函》1份,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3月份以来出版物进货清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经营行为。
4、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抽样取证4种出版物的配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及违法经营额。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出版物经营情况的说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出版物发行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7月2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7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的违规经营活动予以取缔;鉴于当事人已下架所售图书,正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的出版物不予没收;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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