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68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QAJU566
法定代表人:陈妮燕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龙港巷社区龙港路(滨湖新天地5号楼105、202号门面)
2021年5月28日15时30分至16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湘 09001700126)、贺赐勇(湘09001700157)、曾洁(湘0900170017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龙港巷社区龙港路(滨湖新天地5号楼105、202号门面)的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妮燕现场负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均在显著位置悬挂;同时发现当事人向学生发放有出版物《素养作文》(小学2年级)、《素养作文》(小学3年级)、《素养作文》(小学4年级)、《轻松读国学》,上述4种出版物在显著位置标注的出版社、编者等信息与版权页信息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拍摄执法检查照片4张;对前述4种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和《物品清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妮燕于2021年5月31日14时30分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妮燕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5月28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贺赐勇、曾洁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5月31日,本支队将《素养作文》(小学2年级)、《素养作文》(小学3年级)、《素养作文》(小学4年级)、《轻松读国学》送常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2021年6月16日,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鉴定书,鉴定《素养作文》(小学2年级)、《素养作文》(小学3年级)、《素养作文》(小学4年级)、《轻松读国学》为非法出版物。
2021年5月31日和6月24日,常德市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妮燕先后2次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共发行非法出版物222本,共计9900元,上述非法出版物均由与常德市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的河南优之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配送,常德市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当事人发行的222本非法出版物除抽样取证的4本以外,已全部发放给缴纳了学费的学员使用,未单独收费,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01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F-000068 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F-000068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2、常德市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营者陈妮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常德市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妮燕第1次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调查询问时陈妮燕承认了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共计9900元的事实,因当事人对发行出版物未单独收费而是与学费一起打包收取,视为无违法所得。
4、河南优之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武陵区志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1份。
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和进货价。
5、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春季综合作文进货单1份。
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数量为222本。
6、抽样取证作文特色教程《素养作文》(小学2年级)、《素养作文》(小学3年级)、《素养作文》(小学4年级)和《轻松读国学》教材的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各1份。
证明:抽样取证出版物的基本信息。
7、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版物送审单》1份。
证明:出版物送审内容和时间。
8、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
证明:抽样取证的4种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9、陈妮燕第2次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非法出版物来源和供货商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6月29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6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出版物4册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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