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87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中公培训学校
证照名称及编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2430702599442349Q
法定代表人:刘英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滨湖路666号时代广场1、3楼
2021年7月6日10时17分至11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湘 09001700126)、黄敏(湘0900170016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市武陵区滨湖路666号时代广场1-3层的武陵区中公培训学校进行了检查,该培训学校综合部李影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中发现该培训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悬挂在显著位置,证照均在有效期内。随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培训学校正在使用的培训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培训学校现行使用的《2021年湖南常德桃源县部分事业单位招聘专项讲练班学员专用讲义》和《2021年湖南常德桃源县部分事业单位冲刺刷题班学员专用讲义》培训资料,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书号、出版者、印刷者、CIP数据等事项,且无内部资料准印证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因该培训学校的培训资料为学员人手一套,没有多余资料,为了不影响教学,执法人员无法进行现场抽样取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拍摄照片5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英于2021年7月13日下午15时前往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李影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7月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大队熊珲、黄敏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7月13日,常德市武陵区中公培训学校严军波带着法人代表刘英的授权委托书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承认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2021年7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263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保字〔2021〕F-000087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保字〔2021〕F-000087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F-000087-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现场情况。
2、常德市武陵区中公培训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刘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常德市武陵区中公培训学校的学习中心运营部负责人严军波带常德市武陵区中公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英的授权委托书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在调查询问时严军波承认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的,对非法编印内部资料予以没收”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7月18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8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2本予以没收,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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