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96号
当事人:长沙亚东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0925821310
法定代表人:张安威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沙河武陵大道(和瑞欢乐城1号楼1310—1315室)
2021年7月13日10时58分至11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珲(湘 09001700126)、黄敏(湘0900170016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沙河武陵大道(和瑞欢乐城1号楼1310—1315室)的长沙亚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前台客服周婷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用于学员培训的学习资料《考德上教育面试(院长版)》进行了查验,发现该学习资料具备图书的特征,同时具有知识性,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书号、出版者、印刷者、CIP数据等事项,也无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疑似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该公司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照片3张,并对该公司编印的《考得上教育面试(院长版)》9册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威在2021年7月14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周婷签字确认。
2021年7月14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大队熊珲、黄敏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7月14日,长沙亚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李建民带着法人代表张安威的授权委托书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李建民承认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2021年7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72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保字〔2021〕F-000003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保字〔2021〕F-000003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F-000096-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2、长沙亚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安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长沙亚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执行校长李建民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威的授权委托书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调查询问时李建民承认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当事人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的,对非法编印内部资料予以没收”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7月19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9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9本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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