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场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当罚字〔2021〕C-000009号

来源:文化市场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1-08-17 16:40:40 【字体: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常德市德山省柴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1430700MA4L84LH0C

投资人

黄兆辉

联系电话

135******2585

住所(住址等)

常德经济开发区德山镇居委会九组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1年8月13日15时55分至16时2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江山(湘 09001700122)、王平(湘 0900170016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经济开发区德山镇居委会九组的常德市德山省柴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30台,其中4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编号为5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在玩非网络游戏《帝国时代》,执法人员遂和在现场的投资人黄兆晖一起查看了该上网消费者正在玩的游戏,并确认了五号电脑终端正在运行的是非网络游戏。当事人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黄兆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份、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事实。

处罚理由

和依据

    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查获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基准:乡镇网吧: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处罚时间

2021年8月13 日16时20分

处罚地点

常德市德山省柴网吧

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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