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52 号
当事人:武陵区极速酒店(李熙涛)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2MA4ROL2N7D
经营者:李熙涛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新村社区东晟文化公馆2栋12 楼
2021年4月8日15时00分至15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飞虎(湘09001700171)、何海丰(湘0900170016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新村社区东晟文化公馆2栋12楼武陵区极速电竞酒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有工商营业执照,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2MA4ROL2N7D。该场所可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房间21间,共计有65台电脑终端可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的是电信公司的宽带网络。执法人员在对1205号、1207房间检查时,发现两房间共有6台电脑终端设备,有4名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上网内容是英雄联盟的游戏,每个房间都支付了200元房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10张, 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武陵区极速酒店经营者李熙涛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点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李熙涛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4月9日执法人员杨飞虎、何海丰对武陵区极速电竞酒店(李熙涛)在“美团APP”的广告上进行了远程勘验制作了《美团APP远程截图》3张,发现该酒店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要招揽手段进行经营。
2021年4月13日,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杨飞虎、何海丰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4月13日,武陵区极速酒店经营者李熙涛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承认其电竞酒店以提供电竞游戏等互联网上网服务为宣传手段招揽顾客,且未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美团APP远程截图》打印件3张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0张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4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费用包含在房费内,上网服务未单独收费,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李熙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0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8日为顾客提供上网服务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美团APP远程截图》打印件3张,证实当事人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要招揽手段进行经营的证据。
4、当事人李熙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营业场所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且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单位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单位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栽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021年4月15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5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路由器一台),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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