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65号
当事人: 黄振强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常德大道(武陵区互联网产业园B04栋2楼)
2021年 6月 1 日14时45分至15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一伍(湘09001700172)、蒯苇(湘090017001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常德大道(武陵区互联网产业园B04栋2楼)的全查网(www.b****.com)网站进行检查,当事人黄振强现场负责并配合了检查。当事人介绍了该网站没有赞助、广告等收入,是非经营性网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黄振强出示了2021年5月26日10时38分至5月26日15时58分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及截图。黄振强确认屏幕中的全查网(www.b****.com)网站为其所开办。黄振强现场登录全查网(www.b****.com)与屏幕录像进行比对,确认屏幕中的举报内容所称全查网(www.b****.com)网站含有淫秽色情内容(链接:https://www.b****.com/wenzhang/73534.html)等图片是全查网(www.b****.com)提供。现场负责人对远程勘验截图(共16页)、屏幕录像(刻录光盘)及其录像光盘的哈希值1B9FDF801B51C145F62E6EC55DD6C8A9和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并签字。 当事人黄振强经营的网站涉嫌含有低俗暗示性词语,图片含有明显暴露、挑逗等内容,涉嫌违反了《互管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文化产品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照执法程序,作出如下处理: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6日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及截图取证照片(共16页)、屏幕录像(刻录光盘)及其录像光盘的哈希值。当事人黄振强表示远程勘验情况属实,并签字确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黄振强于2021年6月2日9时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6月1日,经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胡一伍(湘09001700172)、蒯苇(湘09001700121)负责办理。
2021年6月2日,黄振强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了确认,并在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上签字。
2021年6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黄振强经营的网站含有低俗暗示性词语,图片含有明显暴露、挑逗等内容。违反了《互管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文化产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1〕第02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及远程勘验截图(共16页)。证明:黄振强主办的全网查网站提供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文化产品。
2、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哈希值报告一份。证明:远程勘验屏幕录像一份(刻录光盘)这个文件是独一无二,无法修改。
3、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15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黄振强主办的全网查网站提供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文化产品。
4、黄振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律的适用和定性分析:
1、当事人经营的网站含有低俗暗示性词语,图片含有明显暴露、挑逗等内容。违反了《互管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文化产品的规定,依据《互管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其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提供,并处罚款1000元。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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