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11号
当事人:武陵区金皇冠KTV娱乐中心(杨丕莲)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30702MA4NU2UF8E
经营者:杨丕莲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百街口社区人民路常德宾馆四楼
2021年1月26日19时20分至19时4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建忠(湘09001700156)、谢鹏(湘 0900170013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百街口社区人民路常德宾馆四楼的武陵区金皇冠KTV娱乐中心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大厅内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702MA4NU2UF8E)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430702160019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场内共有15个包厢,其中有8个包厢消费者正在消费使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158包厢内涉嫌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立即要求现场负责人罗寒玉进入158包厢进行了人数核实。经核实,该场所的158包厢容纳的消费者为9人,核定的面积是12平方米,核定人数为8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经营者杨丕莲于2021年1月26日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罗寒玉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谢鹏、石峰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月27日,该场所经理罗寒玉带委托书到我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经理罗寒玉承认其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4份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在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因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其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理罗寒玉提供的委托书、经营者杨丕莲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17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19时20分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经理罗寒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经营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核定人数20%(含20%)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
2021年1月29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因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其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本支队视为无违法所得,经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2月7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