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10号
当事人: 武陵区音籁歌厅(龙伟军)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702MA4LWWB21Y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廖桥社区芙蓉路与洞庭大道交汇处
2021年1月21日20时08分至20时2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建忠(湘09001700156)、毛红钦(湘 090017001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廖桥社区芙蓉路与洞庭大道交汇处的武陵区音籁歌厅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证照齐全。场所内有26个包厢,其中9间包厢正在被消费者使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V03包厢内有消费者6名,疑似未成年人1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5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经营者龙伟军于2021年1月22日15时3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何业睿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沈峰, 石峰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月22日,武陵区音籁歌厅经营者龙伟军到我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询问中当事人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的5张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提供的武陵区音籁歌厅经营者龙伟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 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一00012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 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 武陵区音籁歌厅经营者龙伟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2021年1月21日20时08分武陵区音籁歌厅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法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第(三)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
3、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经营,无违法所得。
2021年1月29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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