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83号
当事人:武陵区大川智能电子产品经营部(王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702MA4Q69BY3Q
经营者:王圳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建民巷社区建设路鸿鑫·名都桃林6号楼301
2021年3月29日20时4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石峰(湘09001700166)、谢鹏(湘 0900170013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建民巷社区建设路鸿鑫·名都桃林6号楼301的常德市新濠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777包厢点歌系统进行检查时,界面显示为视易且在点歌系统中发现有违禁曲目《众神护台湾》可点歌播放。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上述违禁曲目的来源,现场负责人侯军出示了《视易魔云高清KTV系统合同书》,称该场所点歌设备及曲库均由武陵区大川智能电子产品经营部(王圳)提供。
2021年6月15日9时15分至9时5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谢鹏(湘09001700136)、石峰(湘09001700166),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洞庭大道湘北一村3栋304室武陵区大川智能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702MA4Q69BY3Q,经营者经营范围为音像设备的销售等,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出示了《视易魔云高清KTV系统合同书》,当事人承认该合同属实。
武陵区大川智能电子产品经营部(王圳)涉嫌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且提供的音像制品中含有禁止内容的音乐作品《众神护台湾》,涉嫌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5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武陵区大川智能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者王圳于2021年6月16日15时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武陵区大川智能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者王圳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6月16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谢鹏、石峰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6月16日,武陵区大川智能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者王圳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经营者王圳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且提供的音像制品中含有禁止内容的音乐作品《众神护台湾》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5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且提供的音像制品中含有禁止内容的音乐作品《众神护台湾》,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其硬盘中储存的音像制品是通过长沙联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设备捆绑在一起采购,再提供给当事人,其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当事人采购进行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已安装到常德市新濠娱乐有限公司用于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乐作品《众神护台湾》已被删除。本案以当事人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进行定性。
在本案中,执法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经营者王圳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常德市新濠娱乐有限公司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97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
3、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246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实2021年6月15日9时15分至2021年6月15日9时55分执法人员在武陵区大川智能电子产品经营部(王圳)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4、经营者王圳《调查询问笔录》1份、《视易魔云高清KTV系统合同书》复印件1份、《视易K米·魔云高清点歌系统的方案》原件1份、《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截图打印件1份、常德市武陵区新闻出版局《协助调查复函》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且提供的音像制品中含有禁止内容的音乐作品《众神护台湾》用于经营。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的规定。
2、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例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4、当事人对其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能够主动指证其来源,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5、当事人采购进行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已安装到常德市新濠娱乐有限公司用于经营,其硬盘中储存的含有禁止内容的音乐作品《众神护台湾》已被删除。
2021年7月12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8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依法取缔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支队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支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20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