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08号
当事人:武陵区乐音坊白马湖店(刘群兰)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30702MA4P4UWE9B
经营者:刘群兰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常德商会大厦酒店一栋三楼
2021年01月21日21时08分至21时33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谢鹏(湘 09001700136)、石峰(湘 0900170016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常德商会大厦酒店一栋三楼乐音坊白马湖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大厅内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2430702MA4P4UWE9B)。场所内共有包房27间,其中20间有消费者正在消费。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C06包房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立即要求现场负责人佘金铭进入C06包房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该包房的消费者是家庭聚会,两名未成年人分别只有10岁和13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现场照片证据4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经营者刘群兰于2021年1月22日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佘金铭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谢鹏、石峰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月22日,武陵区乐音坊白马湖店经营者刘群兰到我支队娱乐演艺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刘群兰承认其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4份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规经营行为,没有产生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群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14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21时08分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经营者刘群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
2021年1月29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0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经支队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2月4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