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38号
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0707632508333)
负责人:裴杰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晓岛社区武陵大道488号
2021年3月18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海波(湘09001700130)朱先明(湘09001700155)、张雨林(09001700110)、郑朝惠(湘09001700173)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晓岛社区武陵大道488号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检查结果如下:
1、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0707632508333,负责人为裴杰。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营业场所: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晓岛社区武陵大道488号。经营范围为:基础电信业务、IPTV传输服务、架设IPTV信专用传输网络等,具体详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市场部副主任赵立佳的带领下,执法人员在电信大楼一楼营业大厅对电视播放情况进行检查,开机主界面为中国IPVT-湖南家庭用户版,主菜单界面有“全部、直播、负责”等15个版块,现场点按电影之后可连续观看10分钟,试看结束后要求付费方可继续观看,电影栏目共1351页,每页12部电影,点播电视剧共858页,每页12部电视剧。直播版块进入后共收藏153个频道,家庭(个人)用户使用中国电信专属机顶盒来收视解码上述IPVT节目。
3、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称前期已向省公司汇报了办理许可证的情况,省公司正在通过有关渠道办理IPTV许可证。
4、该公司用于传输分发视听节目的专用设备和网络的投资每台互联网电视平均成本在75元左右。公司在江北城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634户互联网电视用户。
5、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执法人员遂依法对现场检查过程拍摄6张相片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责人于2021年3月22日到我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赵立佳在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3月2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朱先明、张雨林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3月22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委托代表人赵立佳到我支队广播电影电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该公司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3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了当事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投资总额47550元,主动撤除了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裴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委托人赵立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常德电信IPTV电视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证明了该公司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情况下仍然擅自从事传输分发视听节目的违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2020年度投资汇总表》证明该公司经营的IPTV业务年度投资总额为47550元,与询问笔录投资额一致。
5、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该公司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依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021年4月16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3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撤除了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2305元(投资总额1.1倍)。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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