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16号
当事人:常德世纪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MA4RT3QHXT
法定代表人:杨洢镕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新村社区朝阳路(老西门27、28、29#号楼110、111#、201、203-205#、301-316#)
2021年1月25日15时45分至2021年1月25日16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队员谢鹏(湘09001700136)和石峰(湘09001700166)出示证件后,依法对常德世纪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情况如下:
1. 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2MA4RT3QHX,经营范围为KTV歌厅娱乐服务。该公司共设有包厢41个。
2. 检查时该公司开出个包厢2个,分别为V208和V309,共产生营业额3447元,公司经营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3.检查时V208号包厢在排序播放《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红尘情歌》、《过火》、《我的好兄弟》、《你莫走》、《成都》、《知心爱人》等8首歌曲。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公司后台曲库系统,系统界面显示为锋云3,存放有歌曲488首。
4.该公司通过局域网将包厢播放设备与后台服务器相连,客人在包厢进入点歌系统后选择自己喜欢的歌可以跟唱。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公司也不能提供《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等8首曲库歌曲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6张现场照片取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关于限期提供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通知》,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洢镕于2021年1月29日10时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并提供歌曲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现场负责人杨杰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9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谢鹏、石峰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月29日,常德世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洢镕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向执法人员提供了1月25日当天的营业额收据小票。并承认了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用于经营,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在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6张打印件等证据上,杨洢镕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证明了当事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诚实信用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向公众提供他人音乐作品与提供零食饮料等其他商品捆绑收费,未单独计费,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虽然检查当天其经营额达到了15873元,但除去房租、人工、水电和原材料成本等刚性开支外,实际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其违法所得应视为负数。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洢镕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23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违规经营娱乐场所的现场情况、营业收入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文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用于经营的事实。
4、文书《关于限期提供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通知》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要求提供场所曲库歌曲的合法来源以及到期后当事人不能提供的违规事实。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消费单据5份,当天共开出包厢7个,总计营业收入为15873元。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当天的营业额规模,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大,包厢多,规模大,两种违规行为叠加,社会危害严重。这种危害不仅体现在冲击了国家娱乐场所管理体制,也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社会主义诚实信用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一项第2点: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证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万元。
4、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的违规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十节第一点: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或者严重后果,或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或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由于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将酒水、饮料、小吃等单独计费,而是将捆绑计费,因而当事人违规经营额难以计算。以检查当天的营业额除去当事人每天的刚性开支,实际违法所得为负数,应视为无违法所得。
2021年1月29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1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销毁侵权复制品,并给予罚款100000元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2月9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