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62号
当事人:常德市爱尚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2MA4R2GL906
投资人:胡华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皂果路1099号(万达广场B-33#栋商铺)
2021年5月14日15时20分至16时0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胡旺杰(湘09001700106)、齐桂根(湘09001700146)、杨飞虎(湘0900170017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皂果路1099号(万达广场B-33#栋商铺)的爱尚网咖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80台,其中23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要求编号为092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提供效身份证件,该名上网消费者无法提供。经询问,该上网消费者名叫喻某,出生日期为200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要求其进行了登记、签字,并和在现场的投资人胡华一起进行了确认。随即执法人员又和投资人胡华一起查看了该网咖万象收费系统,该系统显示: 092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为赵某宁。万象收费系统显示的信息与该名上网消费者登记的信息不一致,证实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上网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网咖万象收费系统照片1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胡华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点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胡华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5月17日,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齐桂根、杨飞虎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5月18日,投资人胡华到本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胡华承认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5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胡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该网吧2021年5月14日万象收费系统打印件1张,确认了万象收费系统显示的信息与该名上网消费者登记的信息不一致。
4、投资人胡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单位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单位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栽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基准:城区网吧: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2021年5月20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6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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