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76号
当事人: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100MA4PJM473H
法定代表人:夏昶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廖桥社区洞庭大道与芙蓉路西北角(恒润、领域3号楼)
2021年03月03日10时00分至10时5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海波(湘09001700130)朱先明(湘09001700155)、张雨林(09001700110)、郑朝惠(湘0900170017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廖桥社区洞庭大道与芙蓉路西北角(恒润、领域3号楼)的常德奥斯卡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营业,检查情况如下:
1、该公司大门招牌显示为维也纳国际酒店,名称为常德奥斯卡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430700MA4LXN815U)该公司共有客房205间,其中10间客房设置有电影投影放映设备;
2、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黄爱华的带领下,进入该酒店1613号客房进行检查,该客房内设置有投影仪、电影放映屏幕等,现场负责人黄爱华打开放映设备,屏幕显示电影影片有动作片、爱情片、惊悚片等共267部电影影片。执法人员现场点播放映电影《龙的新娘:龙之岛》、《急先锋》影片进行试看,试看6分钟后需扫描二维码付费后才能继续观看;
3、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及《龙的新娘:龙之岛》、《急先锋》等共267部电影影片合法来源的相关资料,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
4、该公司设置的10间投影放映影院房经营的电影投影放映设备及经营的电影影片是由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通过互联网网络把电影影片传输到客房放映设备终端,入住酒店的消费者使用遥控器可随意点播影片进行观看。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电影影片的发行资质等相关资料,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
5、执法人员拍摄了6张照片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常德奥斯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国辉于2021年3月8日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播电影电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黄爱华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3月7日9时04分,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记录情况,显示该公司无记录。
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7日开具了《询问调查通知书》及《限期提供证据通知》,要求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昶于2021年3月17日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播电影电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驻常德负责人谢魁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3月29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张雨林、郑朝惠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3月30日,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谢魁到我支队广电影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该公司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3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了当事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夏昶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委托人谢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2021年3月7日9时04分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记录情况截图一张,显示该公司无记录。证实当事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
3、2021年3月7日对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证据的通知》,要求当事人提供在常德奥斯卡酒店有限公司放映的《龙的新娘:龙之岛》、《急先锋》等共267部电影影片合法来源,证实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所经营以上电影影片的合法来源,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
4、《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5、当事人提供的《湖芯酒店院线房解决方案合作协议》证明该公司与常德奥斯卡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
6、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该公司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第一款:“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二款未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二十四条第一款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6月15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7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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