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59号
当事人:常德欣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085432442C
法定代表人:郑红珍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岩坪社区竹叶路398号
2021年04月20日11时15分至11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钟亚军(湘 09001700128)、陆生(湘 0900170012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岩坪社区竹叶路398号的常德欣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珍在现场负责。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085432442C,并出示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UN-07061。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让其提供公司近两年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组团档案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未妥善保存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3张,复印2月份《境内族游合同》1份,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负责人郑红珍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4月2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钟亚军、陆生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4月23日14时2分至14时30分,常德欣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珍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珍承认其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4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常德欣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常德欣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152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情况照片证据3张, 证实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的事实。
3、常德欣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证明初次被查处的。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5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各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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