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18号
当事人:湖南樱芝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3MA4PPHF80U)
法定代表人:王健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花园村双堰冲组
2021年2月22日11时00分至12时,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陆生(湘09001700127)、钟亚军(湘0900170012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花园村双堰冲组的湖南樱芝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营业执照号:91430703MA4PPHF80U,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展在线旅游经营旅行社相关业务,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照片3张;2.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3.出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法人代表王健于2021年2月23日上午10时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该公司执行董事潘奕成进行签字确认。
2021年2月2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陆生(湘J09001700127)、钟亚军(湘J09001700128)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2月23日,当事人委托潘奕成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潘奕成承认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3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从事在线旅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因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天的门票收入为3630元,支出为4800元,未能盈利,且当事人网上旅游宣传产品全部下架,故本案无违法所得;公司执行董事潘奕成为本案有关责任人员。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健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公司执行董事潘奕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3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实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的事实。
3、执行董事潘奕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我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被查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1年3月2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8-1号、(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8-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湖南樱芝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对潘奕成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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