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60号
当事人:钱辉
经营者:钱辉
地址:德市桥南城区善卷路1027号的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西校区42D一楼
按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查处督办函》(湘文旅综执督函〔2021〕27号)要求,2021年5月12日13时52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昌俊(湘 09001700108)、陈业斌(湘 09001700159)、吕晓松(湘 09001700141)、江山(湘 09001700122)、杨飞虎(湘 09001700171)、齐桂根(湘 0900170014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桥南城区善卷路1027号的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西校区42D一楼上网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门口挂有“电子阅览室”字样的牌子, 场所内未悬挂任何证照,大部分上网人员都在玩网络游戏,室内的后墙壁上贴有一条“2021年常德市校园杯电竞网咖联赛”的醒目标语横幅。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李佳燕一同检查了该场所的电脑系统,发现存在收费系统,且有收费记录。收费系统显示:场所内共设置电脑终端94台,其中42台电脑终端有上网人员正在上网。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李佳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李佳燕无法提供,称该场所的经营者是钱辉。
执法人员现场随机对在该场所上网的3名消费者(收费系统显示:TD084号电脑终端消费者:刘光涛,男,身份证号码:4301812002********,当日上网起始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13时45分42秒,消费金额2元; TD078号电脑终端消费者:向绍峰,男,身份证号码:4331272001********,当日上网起始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11时33分34秒,消费金额13元;TD039号电脑终端消费者:吴倡鸿,男,身份证号码:4312241999********,当日上网起始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12时57分12秒,消费金额10元。)进行了询问。
2021年5月12日14时05分,当事人钱辉来到现场,执法人员要求钱辉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钱辉无法提供,但提供了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1日的网费收入报表、收支汇总表及工资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钱辉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26张。2、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音像记录。3、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制作了3名上网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5、经本支队负责人批准对该场所一台电脑主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6、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要求当事人钱辉于2021年5月14日9时3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吧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5月12日16时5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1年5月1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吕晓松、陈业斌、江山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5月13日,经营者钱辉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承认其在未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期间的违法经营额为11191元,除去运营成本,尚无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营者钱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6张、全程音像记录1份、网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上网服务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经营者钱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钱辉提供的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1日的网费收入报表、收支汇总表及工资表。证实当事人承认其营业场所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并承认其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期间的违法经营额为11191元,除去运营成本,尚无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栽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危害后果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按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期间的违法经营额11191元、无违法所得计算,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恢复电子阅览室正常教学功能),没收电脑主机1台,并处罚款55955元。
2021年6月4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6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恢复电子阅览室正常教学功能),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用于从事违法经营的电脑主机1台,并处罚款559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支队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支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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