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63号
当事人:彭惜珍
经营者:彭惜珍
地 址:安乡县深柳镇保堤社区潺陵东路9号的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安乡营业部
2021年5月18日,我支队执法人员接澧县九澧实验学校学生家长举报,称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安乡营业部组织的九澧实验学校八年级学生研学二日游(桃花源、泰顺国防教育基地),存在开展研学旅游资质不符、未与学校签订旅游合同等问题。当日,执法人员赴桃花源景区对研学旅游学生团队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了桃花源研学基地、桃花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及九澧实验学校1901班的学生代表,证实该学生团是由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安乡营业部工作人员彭惜珍负责组织,执法人员电话询问了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孟元,邓孟元表示对此事不知情。
2021年5月19日9时40分至17时30分,我支队执法人员赴澧县九澧实验学校,调查了解到团费以班为单位交付给彭惜珍。当天下午14时30分,执法人员钟亚军(湘 09001700128)、陆生(湘 0900170012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乡县深柳镇保堤社区潺陵东路9号的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安乡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彭惜珍在现场负责。经查:彭惜珍未通过该营业部私自承接了澧县九澧实验学校八年级学生1500人5月18日至19日赴桃花源、常德泰顺国防教育基地开展研学二日游,但不能提供开展研学旅游相关资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旅游合同。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7张;2、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3、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4、对彭惜珍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经过湖南海外旅行社私自承接了九澧实验学校八年级学生研学二日游的事实,提供了一份该研学旅游团的收支明细。以上笔录当事人均签字确认。
2021年5月19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钟亚军(湘 09001700128)、陆生(湘 09001700127)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5月19日20时00分至21时00分,执法人员赴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正街社区建设路广宇商务楼七楼909-712,对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孟元进行调查询问,证实团款未通过湖南海外、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未上报团队信息的事实。
2021年5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彭惜珍未通过其所在单位,私自承接了澧县九澧实验学校八年级学生1500人赴桃花源、常德泰顺国防教育基地研学二日游(5月18日至19日)活动,这一行为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当事人组织的“桃花源研学二日游”1500人学生团实际按1490人收取费用,每人408元,共计收取现金607920元,开支596360元,违法所得1156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彭惜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19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3、九澧实验学校校长龚德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学校以班为单位将“桃花源研学二日游”活动费用60792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当事人。
4、 彭惜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孟元《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湖南桃花源研学文化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淑珍《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安乡营业部负责人蒋德建《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通过相关旅行社私自承接学生团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收支明细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组织“桃花源研学二日游”活动,收入607920元,支出596360元,违法所得11560元。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被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5月28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6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56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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