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第502号
当事人:武陵区水润江南健身中心(张磊)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30702MA4M4EPL5M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长家山社区皂果路899号4楼
2021年3月3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际龙(湘09001700105)、李顺秋(湘09001700131)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长家山社区皂果路899号4楼的武陵区水润江南健身中心的游泳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现场有消费者正在游泳。该场所有室内游泳池一个(面积为200平方米)。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核定社会体育指导员1人、救助人员4人。公司总经理宋芬在现场陪同检查。检查时,该游泳场所现场只有1名取得资格证书的救生员。执法人员在2021年1月11日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同样的问题,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违法行为。3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的整改依然没有到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武陵区水润江南健身中心总经理宋芬于2021年4月7日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宋芬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3月3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向际龙、李顺秋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4月7日,武陵区水润江南健身中心总经理宋芬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询问中宋芬承认其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宋芬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4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违反《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宋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2021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第502-1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湘常)文综改字〔2021〕第502号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实2021年1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检查获取证据、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2021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第502-2号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证实当事人在营业时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本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救生员。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综合性水上乐园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配备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救生员。”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违法情形,符合《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游泳场所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4月13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5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体育局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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