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第503号
当事人:常德月儿湾亲子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编号:91430702MA4QRTHG3D
法定代表人:侯珍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柳叶大道(紫华御庭小区7栋1楼103号)
2021年4月20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顺秋(湘09001700131)、朱吉平(湘09001700179)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柳叶大道(紫华御庭小区7栋1楼103号)的常德月儿湾亲子乐有限公司的游泳场所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珍在现场陪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前台工作室共有6人在岗。游泳池设置在紫华御庭小区7栋1楼,有一个方形游泳池,面积约为180平方米。检查时,公司不能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涉嫌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8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常德月儿湾亲子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珍于2021年5月7日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侯珍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4月2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李顺秋、朱吉平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5月7日,常德月儿湾亲子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珍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询问中侯珍承认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5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侯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4、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本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一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向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向文化执法部门递交了减免申请,诉述了公司由于新冠疫情造成的实际困难;同时考虑到新冠疫情对我市经济特别是体育事业(产业)发展的影响,本支队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2021年5月17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5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体育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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