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79号
当事人:常德柳成汽车旅馆有限公司沾天湖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0MA4L3T1A77
法定代表人:李慧
地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十组198号
2021年6月08日16时00分至16时4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海波(09001700130)、张雨林(09001700110)、郑朝惠(湘09001700173)出示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十组198号的.常德柳成汽车旅馆有限公司沾天湖分公司客房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其检查情况如下:
1、该公司大门招牌显示为常德柳园锦江酒店,名称为常德柳成汽车旅馆有限公司沾天湖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3T1A77法定代表人:李慧。该场所共有295间客房。
2、执法人员在现场工程部经理王杰的带领下,进入该洒店1楼的2102号客房,执法人员打开电视机,电视播放显示中央1台、中央2台、高清电影等52个频道,该客房电视机没有配置机顶盒信号由机房经调解器调解后配送到各个客房,供客人随时观看。
3、该酒店电视机房位于该酒店负1楼,机房内配有调制解调器和混合器,将常德有线网络视频的信号截传,再通过内部网络将有线网络信号分送到客房内,该酒店共有客房295间均设置有电视机。
4、当事人涉嫌擅自截传,干扰广播电视信号,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检查拍照了6张照片取证。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法定代表人李慧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10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场负责人王杰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 年6月1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张雨林、郑朝惠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6月16日,常德柳成汽车旅馆有限公司沾天湖分公司工程部经理王杰受当事人李慧委托夹支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许可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6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6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了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常德柳成汽车旅馆有限公司沾天湖分公司的客房电视没有单独收费,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人李慧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王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受委托人王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事实。
4、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七)项,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6月29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7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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