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57号
当事人:常德市苏荷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3MA4RMRNN77
法定代表人:李红胜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停车场社区阳明路与金霞大道交汇处(希尔顿花园酒店3楼)
2021年4月25日16时10分至16时4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的执法队员谢鹏(湘09001700136)、徐建忠(湘09001700156)、石锋(湘09001700166)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停车场社区阳明路与金霞大道交汇处(希尔顿花园酒店3楼)常德市苏荷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3MA4RMRNN77,法定代表人:李红胜,经营范围为KTV歌厅娱乐服务。该场所共设有包厢19个,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胜正在现场负责。
2.执法队员检查贵宾房666号包厢点歌系统在排序播放有《点歌的人》、《少年》、《红尘情歌》、《后来》、《我的好兄弟》、《花桥流水》、《成都》、《酒醉的蝴蝶》、《沙漠骆驼》、《再见只是陌生人》等80首(见附页)音乐作品。随后执法队员检查了该公司后台曲库系统,系统界面显示为音创。经查,该场所是通过局域网将包厢音乐作品播放设备与后台服务器相连,客人在包厢进入点歌系统后选择自己喜欢的歌可以跟唱,现场不能提供《点歌的人》等80首音乐作品的播放记录。
3. 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点歌的人》等80首音乐作品的合法来源,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音乐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队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14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关于限期提供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通知》,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胜于2021年4月29日10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音乐作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李红胜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4月29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谢鹏、石峰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4月29日,常德市苏荷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胜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法定代表人李红胜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用于经营,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队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14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4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点歌的人》等80首音乐作品播放记录,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在本案中,执法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李红胜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12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14张,《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16时10分至2021年4月25日16时40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用于经营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文书《关于限期提供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通知》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要求提供场所曲库歌曲的合法来源以及到期后当事人不能提供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李红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用于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的违规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十节第一点:(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小,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当事人无法提供《点歌的人》等80首音乐作品播放记录,其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本支队视为无违法所得。
2021年5月10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5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音乐作品,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支队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支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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