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场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当罚字〔2021〕C-000002号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常德市武陵区汇丰网吧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营业执照 | 91430702MA4L4UTT9P | |||||
投资人 | 刘吉超 | 联系电话 | 15197652261 | ||||
住所(住址等) | 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落路口社区人民路3227号(穗丰新园1栋1号) | ||||||
违法事实和证据 | 2021年5月12日9时51分至10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旺杰(湘09001700106)、杨飞虎(湘09001700171)、齐桂根(湘0900170014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落路口社区人民路3227号(穗丰新园1栋1号)的汇丰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62台,其中14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网吧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刘吉超一起当场进行了确认。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刘吉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1708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首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处罚理由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2021年5月12日10时10分 | 处罚地点 | 常德市武陵区汇丰网吧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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