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058号
当事人:湖南天济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0092585674J
法定代表人:张佩
住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长家山社区皂果路899号
2021年5月6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海波(湘09001700130)朱先明(湘09001700155)、张雨林(09001700110)、郑朝惠(湘09001700173)出示证件后,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长家山社区皂果路的湖南天济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检查情况如下:
1、该公司大门招牌显示为Sheraton,名称为湖南天济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092585674J),法定代表人为张佩。该场所共有298客房,正在营业中。
2、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史小红带领下,进入该酒店1501号客房,电视打开后,可以播放湖南卫视、广东卫视、中央新闻,频道等55个频道,该电视机没有配置机顶盒,信号由机房经调制解调后,再分送到各个客房,供客人随时观赏。
3、该酒店电视机房位于酒店24楼,机房内配有调制解调器和混合器,将常德有线网络视频的信号截传,再通过内部网将有线网络信号分送到客房内,该酒店共有298间客房配有电视机。
4、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检查拍照了6张照片取证。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酒店法定代表人张佩于2021年5月8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场负责人史小红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 年5月8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张雨林、郑朝惠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5月8日,湖南天济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史小红受当事人委托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许可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6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5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湖南天济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天济喜来登酒店的客房电视没有单独收费,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张佩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史小红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受委托人史小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与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有线电视基础业务协议》证明了该酒店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七)项,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5月12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5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588号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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